2021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其中提到加强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理论研究,开展市场监管基本法立法研究,明确市场监管职能定位、职责范围、监管原则、监管手段,厘清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在论述五四宪法的两个原则时,毛泽东先解释民主原则的内涵,再说明社会主义原则,强调五四宪法是一个革命的宪法,人民民主的宪法。
宪法第2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代表制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命题。所以,组织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委员认为,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突出了经济建设,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阐述得更加清晰。
胡乔木指出:这次宪法的修改,就是按照这样一个精神来进行的。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七八宪法仍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肯定文化大革命,背离了五四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23]参见泮伟江:《宪法的社会学启蒙——论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有学者指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政治功能,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力,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主权机关,既维持政治过程和政治决断的民主性,又对法律进行审查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机构通过合法性审查就能够维护法制统一,无需引入宪法。情形二:如法律B违宪,依据法律B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应当退回原制定机关,要求原制定机关重新制定或修改。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
如前所述,备案审查的首要职责是合法性审查,其任务是审查法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做出合法或违法的判断。一个宪法案件,初审法院就可以作出生效的审查结论,也可以经由上诉机制到最高法院作出最终结论。
如果是合宪性先决提请,由工作机构根据合宪性审查的决定再重新启动备案审查程序,分情况处理。间接实现宪法目标、落实宪法要求,也可以体现宪法效力,当然能够纳入宪法监督的具体形式。情形三:如法律B附条件保留合宪,工作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判断。法规以宪法作为直接制定依据,备案审查机构在对它们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需要作出宪法判断的,应当中止审查,作成存疑报告,提请合宪性审查机关直接处理。
[16]参见俞祺:《论与上位法相抵触》,载《法学家》2021年第5期。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是因为,现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高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标准统一是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时依据宪法进行,形成统一标准。
这也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立法职责,是针对立法懈怠的一种督促机制。宪法通过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撤销权,加强了它的实权。
审查意见所称的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是法规违法的结果。备案审查按照合法性审查的逻辑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审查作为民航发展基金法律依据的规章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它是由《立法法》建立起来的立法监督制度,立足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它有利于解决合宪性审查制度运行效果不彰、程序机制不明确等问题。一般的法规都有法律作为上位法依据,表现为或是得到了具体法律(条款)的授权,或是以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为由。再次,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能力较为有限,不支持其自主发现和处理涉宪法问题。2015年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的制度内容,该法第五章标题也修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它需要通过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来实现。
[13]备案审查包括备案和审查两个不同性质的活动。这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40] 从世界经验来看,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主要存在着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两种模式。关键词: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宪法监督 提请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7条、第99条、第100条等条文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可以处理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各类法规)。
[24]相较之下,一直以来,备案审查的目标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法制统一提供具体机制,通过具体处理规范性文件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明确备案审查过程中如何处理涉宪法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合宪性先决问题,实际上也是限定备案审查的制度边界,有利于备案审查工作聚焦主责主业。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集中模式 让备案审查制度包含合宪性审查内容或者承载合宪性审查功能,造成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很多难题。例如,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的一个合宪性、涉宪性案例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或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被认为可能与宪法精神抵触。[33]参见杜强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载《法学》2019年第12期。[14]武増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49页。
这些理由、依据,法院也可以采用。其四,在此过程中,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中止审查,等待合宪性审查的决定,之后再继续开展审查工作。
针对第二种情形,法规虽然同宪法抵触,但与法律一致,这实际上超出了备案审查的处理范围。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目标下,备案审查也维护了民主集中制,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横向与纵向上的特点,即一府一委两院服从全国人大、地方服从中央。
这一概念来源于法国2008年宪法修改时增设的新程序。[5]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2期。
这涉及提请主体、提请时机、备案审查机构的决定、提请文件等程序性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它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指,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及其法律依据可能存在违宪问题或其他属于合宪性审查的问题,需要作出宪法判断的,备案审查机构应中止审查,将案件转移到合宪性审查职权机关依照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处理。解决不好,将严重制约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与发展。
其次,在尚未立法的领域,有权制定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省一级和较大的市一级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它们较为强势的政治自主意志,备案审查机构缺少审查的权威性。制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宪法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吸收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相关安排,并进行扩充。
具体来说,可在《立法法》第10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形成提请条款,内容如下: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需要作出宪法判断的,以及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依据的法律可能同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需要法律的合宪性先决结论的,应当中止审查,形成报告,提请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本次《立法法》修改应考虑这些问题。
提请分为合宪性审查提请和合宪性先决提请两个不同类型,主要针对三种情况。如前所述,它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